(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四)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管理不当、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或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不包含500万元)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研判认定:
(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三条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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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