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根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情况,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五条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恪守工作职责,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受托参与资产损失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资产损失专项审计、经济鉴证,或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鉴证认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具体工作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国资「2008」175号)同时废止。
(文章摘自2018年1月25日《大连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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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