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在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投资并购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