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等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
(一)企业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违规经营投资使企业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后,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
(三)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经济处理: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市国资委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二十九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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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