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追究相应责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非正常减少和灭失。具体参见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五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市国资委和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在企业管控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三)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购销管理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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