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者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除按照本办法对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相关领导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予以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和企业分别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
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由上级企业或市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企业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企业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子企业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发生较大或者重大资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七)配合市国资委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八)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明确党组织、审计、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二条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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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