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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1-10
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以34条新规,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到清理、废止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相应规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可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
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继续执行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需要废止或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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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它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立法法》调整,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使具有重大影响。
如何管住管好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确保其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年伊始,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红头文件”管理作出系统、明确规制,标志着法治国土建设取得又一积极进展。
日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规定》相关内容和背景进行了深入解读。
“红头文件”有点任性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由于我国成文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许多领域无法可依,或者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使制发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将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在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法律应用解释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措施。国务院法制办也将部确定为国务院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