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要求,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结果发现,规范性文件管理突出问题不少:数量繁多——多达900多件;形式繁杂——不仅有部、厅发文,还有大量的复函、明电等;同类文件重复多——针对相同或同类事项前后制定多个文件,没有做好“立新废旧”的衔接,导致规定重复甚至规定内容不一致;对规范性文件解释不明确——地方大量来函要求部解释规范性文件,有的解释具有举证性质,有的解释属于地方行政行为确定合法性;不重视合法性审查和效力评估——一些文件出台未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很多文件过了有效期才发现部分内容还需要继续执行。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完成好国务院试点任务,部2016年将制定《规定》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旨在结合试点并全面总结多年来规范性文件管理成效和问题的基础上,从更高的制度层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红头文件”必须实行“三统一”
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以“国土资规”专门字号发布规范性文件。凡未以“国土资规”文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依据。实践证明,“三统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预期效果——从2015年5月至今,只发布规范性文件30件,大大减少了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质量,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此次《规定》的制定出台,将“三统一”纳入其中,上升为规章制度。《规定》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统一发布。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红头文件”不是“你想出就出”
“红头文件”首先必须质量过硬、过关。因此,《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起草作出详细规定:
要求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
要求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进行风险评估。
明确可邀请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专家参与或者进行法律和专业论证。
要求充分听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
“红头文件”必须审慎出台,须经合法性审查。此次制定《规定》,在部现行《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要求,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吸收和优化:
明确未经合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明确了合法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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