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审查期限,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对审查意见进行了细化,包括通过合法性审查、退回起草机构修改、终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审查意见。
   
 
  “红头文件”有了生命周期
 
  
 
  自2011年起,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各部委中率先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践证明,该项制度具有诸多利好。
 
 
  自动淘汰功能,可适时取消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控制文件数量;
  
 
  动态清理功能,倒逼制定机关定期对文件进行效力评价、内容更新;
  
 
  监督制约功能,打破了规范性文件“终身制”,有效避免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随意性;
 
 
  秩序安定功能,通过设定有效期,使得公众对文件的生效和废止期限清楚明白,并且产生依规行为即会获得合法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
 
 
  在总结部多年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基础上,《规定》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3到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规定》还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并提出不同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有效期届满,需要废止或者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70号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6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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