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评估师名单公示】本条款是要求各评估行业协会公布评估师名单,并进行实时更新。此条款结合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公众可以在协会网站查询,具备多个评估资格的评估师是否存在多个评估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从事评估业务限制】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限制性条款,因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不包括五年)的,不允许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条款】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共五个方面:第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评估程序提供必要协助,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人提供资料和协助程序出发点是符合评估规范要求,而不是无底线的满足委托人要求;第二,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享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相关文件的权利,这一条的实施需要细化;第三,拒绝非法干预的权利,这个需要智慧;第四,签署报告的权利不仅赋予了评估师,也包括评估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义务条款】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中,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共八个方面:第一,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执业道德要求,诚实守信这是做人的根本,独立、客观、公正是做事的出发点;第二个,评估程序总体要求,以评估准则为准绳,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和市场调查,不受第三方驱使的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在评估过程中要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第三个,保持、提高专业能力;第四,对相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不只是取得资料,而且要保留核查和验证的工作底稿,这个条款后续需要特别关注执业深度;第五,保密原则;第六,利益回避原则;第七,自律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北京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