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评估行业协会违法行为】本条款是关于评估行业协会违法本法规定的处罚类别。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违法】本条款是关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类别。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日期】本条款是关于本法实施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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