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评估机构解除合同】本条款是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纳入合同条款中。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禁止条款】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不得从事的行为,共八个方面:第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承接的评估业务需要评估机构独立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评估机构;第三,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第四,回避条款;第五,对于同一评估对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方委托承做业务,但是可以接受利益相关方同时委托承办业务;第六,不得出具虚假或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第七,对评估机构聘用或指定承做业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防范】本条款要求评估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业务委托】本条款是关于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面的规定,属于委托人的权利之一,涉及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委托人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遵循自主原则;第二,资产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评估机构选择遵循共同协商原则;第三,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选择遵循依法原则。
【后续特别关注】对于非法定业务,在满足本法规定前提下,是否意味着不同专业评估机构可以交叉接受业务。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义务】本条款是关于委托人义务,涉及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委托人选择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须与评估机构签订业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委托人的义务之一;第二,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合同对评估费用金额、收取时间的约定需要特别关注和修改,委托人不得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属于委托人的义务之二;第三,委托人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属于委托人的义务之三,评估资料需要委托人确认需要特别关注。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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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