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法评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否有效
关于未依法评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效力认定,关键在于对国有评估管理的规定定性,是将其认定为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如果将其认定为效力性规定,违反国有评估相关规定无疑就是触及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规定。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最高院在诸多案例中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未经评估的交易合同无效。如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29号代位权纠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2119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案(“罗玉香案”)、(2013)民申字第2036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山西能源案”)、(2013)民二终字第33号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联大集团案”)。在罗玉香案、山西能源案以及联大集团案中,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综合分析,结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立法宗旨,通过归纳总结立法条文原意,从微观至宏观,从法理角度做出认定和判断。
(二)未依法取得审批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未经审批不生效。根据2011年最高院审判监督庭编写的《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批注》论及此题时表示:“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很多现实条件,事后补办的资产评估、交易方式的模拟都无法对当时的交易条件作出令人满意的补正。对程度要求的放松,将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在一、二审程序中处理该类纠纷应当严格要求,不宜将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行为认定为不生效。但基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再审审理该类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原审判决作出之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地方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基本立场,不宜轻易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根据最高院(2007)民二终字第190号股权置换纠纷上诉案(“华融公司案”),不难看出,不能简单通过国有资产交易合同是否经过审批来认定合同的效力,众所周知,对于国有资产交易来讲,合同无效将会产生很多不利的法律后果,审批虽然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违背程序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来弥补或存在报批、审批的可能性的话,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仍应秉持鼓励交易的原则,成就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