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实战派混改专家
国资国企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混改智讯 > 国资国企动态
2016-07-01
请用微信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打开网址
(三)确定企业资产转让适用范围
国资委于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78号文”),对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32号令的发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款
条文概要
条文内容
32号令第48条
适用范围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78号文第二条
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二、中央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
推荐文章
关注我们
扫一扫,更多混改资讯
QQ客服
800062360
服务热线
010-52401596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