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但此类企业仍将受32号令规制。根据32号令的规定,在该类项目的未来的操作中,首先需在产交所挂牌,产生意向投资者后,方可在新三板履行定向增发的相应程序。投资者缴纳全部增资价款,取得国有企业增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可在相应办理国有新三板企业的产权变更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进场交易的增资项目,是否有固定的增资协议模板,能否在增资协议中约定对赌或回购条款
由于32号令并未对签订增资协议给予固定格式的要求,故可以由增资方与国有企业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自行拟定。但现行的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回购义务等对赌条款可能涉及不符合国资监管的流程及要求等问题,在参与国有企业增资过程中应谨慎适用。具体要求还需要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摸索。
综上,32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类别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定义均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影响深远!随着当前并购重组和企业交易活动日益频繁,配合供给侧改革,急需一整套国有企业规范转让和交易的规则,明确报备和审批流程,明确国有企业定义的界限。32号令的颁行有利于国企深化改革的推进与执行,便于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及监管机构清晰了解国企深化改革中相关资本运作方式的监管要求及行为准则,使国企深化改革的资本运营依法合规、阳光透明,对国企深化改革相关实操推进起到了促进作用。
(文章摘自2016年7月1日《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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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