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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9-01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17〕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政府性债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2.明确责任,风险自担。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风险自担。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坚持“谁使用、谁偿还”,分级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
3.规范举债,严格管理。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明确政府举债权限、方式、程序和债务资金用途,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市、县(区)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4.加强考核,严控风险。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要纳入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
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誉,坚决防止发
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5.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稳步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有序推进在建项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等工作。
二、政府性债务范围和用途
(一)政府性债务范围。根据政府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政府性债务分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1.政府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新增政府债务。存量政府债务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清理甄别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新增政府债务是2015年1月1日起经省政府批准,通过转贷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
2.或有债务。或有债务主要是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二)债务资金用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擅自改变既定资金用途。或有债务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市、县(区)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依法统一举借全省政府债务,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乡镇人民政府确需举借的债务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纳入县(区)级政府债务举借范围,由县(区)政府统一偿还。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方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通过转贷省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发展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转贷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发展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转贷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