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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7-01
(二)国有企业公开增资和非公开增资程序
32号令首次规定了企业增资扩股须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投资方,及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并对审核原则、定价原则、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总结如下:
1.企业公开增资程序
条款 |
条文概要 |
条文内容 |
32号令第34条 |
有权主体依据权限审批企业增资事项 |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32号令第35条第1款 |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
32号令第36条 |
进行企业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 |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32号令第37条 |
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
32号令第38条、43条 |
增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第38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43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
32号令第39条 |
选定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投资方 |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
32号令第42条 |
遴选投资方 |
(1)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2)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3)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
32号令第44条 |
确定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出具交易凭证,公告交易结果 |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