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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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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非公开增资程序
条款
条文概要
条文内容
32号令第45条
非公开协议方式
增资情形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2号令第46条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一)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二)企业原股东增资。
32号令第47条
文件审核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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