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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7-01
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企业增资的相关要求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合称“联交所”)于2015年10月联合发布《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企业增资进场交易进行了详尽规定。此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还发布了《企业增资业务择优确定投资人操作流程》、《企业增资评审专家管理操作流程(试行)》和《企业增资业务受托机构工作指引》,保证企业增资进场交易流程的正常进行。此外,应该注意到《规则》第三条及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场增资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增资信息发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则》主要从增资申请、增资信息发布、投资意向登记、投资主体确定、增资凭证开具等方面对增资进场交易进行了规定,《规则》主要是按照增资进场交易流程顺序进行规定,具体总结归纳如下:
条款 |
条文概要 |
条文内容 |
《规则》第7条-第12条 |
增资信息公告(预公告+正式公告)提交材料、增资方案、增资专项报告、联交所审查时间 |
一、预公告信息公告需提交材料: 1.增资申请书(预公告); 2.增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近期财务报表; 二、正式信息公告需提交材料: 1.增资申请书(正式公告); 2.增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近期财务报表; 3.增资方案; 4.增资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增资人的投资价值分析材料; 6.对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7.对增资方案及授权办理增资事宜的决策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8.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的,由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增资专项报告; 9.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增资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股本结构、业务及财务状况); 2.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增资后股权结构以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等; 3.企业增加资本金的主要用途以及预期收益; 4.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和择优确定投资人的方法; 5.接受特殊约定或附回购条款的情况(如有); 6.其他相关情况。 四、专业服务机构 1.增资人可以委托联交所会员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与增资活动相关的方案设计、市场推介、投资人征集等服务。 2.增资人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场实施增资活动的,应当由专业服务机构出具增资专项报告。 3.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寻找(意向)投资人,并接受(意向)投资人的委托,提供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咨询策划等参与增资活动的相关服务。 4.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的基础上出具意见、承担责任。 |
《规则》第13条-第20条 |
增资信息发布(预公告+正式公告)时间、公告内容、正式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合格 |
一、增资信息预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正式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信息公告以网站发布之次日为起始日。 二、增资信息预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含区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或条件等。 三、增资信息正式公除预公告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增资方案的主要内容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增资人主要业务及近年财务数据等基本情况; 2、增资人的估值情况; 3、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尽职调查的期限、择优确定投资人方法以及增资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等; 4、增资人增加资本金的用途及主要风险因素等; 5、后续工作进度时间安排; 6、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四、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发布期满,没有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信息发布自然终结。增资人可在变更增资条件后再次发布信息;也可不变更增资条件,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延长信息发布事项及安排可在增资信息正式公告中予以载明。 |
《规则》第21条-第28条 |
意向投资人登记 |
一、意向投资人在预公告期间登记投资意向的,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意向登记书(预公告); 2、投资意向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3、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意向投资人在正式公告期间登记投资意向的,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意向登记书(正式公告); 2、投资意向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3、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4、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联交所应当在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反馈增资人;增资人一般应在增资信息正式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所载的投资人资格条件,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登记的意向投资人的资格确认意见提交联交所。未经信息公告的投资人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投资人资格的依据。增资人对意向投资人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提供合理理由。联交所收到增资人对意向投资人资格确认的书面意见后,及时以《意向投资人资格确认通知》的形式分别告知所有意向投资人。 四、意向投资人可对增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双方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增资人应当对意向投资人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增资人可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意向投资人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人应当予以配合。 |
《规则》第29条-第33条 |
投资主体确定 |
一、意向投资人在获得资格确认后,应当按照《增资信息正式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二、合格意向投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联交所提交投资确认书等竞投文件;意向投资人未按规定提交竞投文件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三、增资人在增资信息公告中可以单独或组合选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投资人择优确定方式; 四、联交所应当在投资人择优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参与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发出《增资结果通知》; |
《规则》第34条、第35条 |
增资凭证出具 |
一、增资人一般应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信息公告约定的增资条件及增资结果,安排新老股东等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由联交所存入项目档案,联交所依据增资协议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同时在网站公告增资结果,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投资人应当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增资款项。联交所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