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2号令中,明确了产权交易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
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3号令中只要求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未强调场外结算要有特殊的要求,而32号令对于场外结算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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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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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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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令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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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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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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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令第2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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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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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