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32号令中,通过放宽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可使产权转让更加公开透明,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征集意向受让方,从而尽可能的保障国有资产转让价值收益最大化。
2.延长了产权转让挂牌公示周期
32号令第13条规定:“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32号令第19条对正式披露的最长期限进行了限定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号令第14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对比3号令和32号令相关规定,32号令中除正式披露项目信息外,增加了预披露项目信息程序,从而延长了项目挂牌公示时间。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