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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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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放宽了受让资格条件范围
条款
条文概要
条文内容
32号令第14条
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3号令第15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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