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十八、企业增资方案的要求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企业增资的内控程序
1、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二十、企业增资的审计评估
1、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的情形: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二十一、企业增资的信息披露要求
1、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
2、企业增资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投资方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3、企业增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二十二、企业增资投资人的审查与确认
1、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2、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3、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4、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