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4)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5)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6)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3、出现本条第2款情形的,国资监管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三十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纠纷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
2、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责任与处罚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2、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4、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部分 附则
三十五、相关类型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依据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2、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4、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5、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十六、办法的生效时间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次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国有控股权改变须进行报批,并按照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交易。此外,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产权交易应依法合规,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机构完成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借助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性,为国有资产交易发表法律意见,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的要意义。本次办法的颁布也对于下半年国企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国企重组和混合所有制的推进提供了实施依据。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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