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二十三、企业增资的非货币出资要求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二十四、企业增资交易凭证的出具及交易结果公告
1、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
2、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后,将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
3、上述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十五、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规定
1、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当审核的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二十/2/(1)、(2)、(3)、(4)】,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增资协议;
(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部分 企业资产转让
二十六、企业资产转让的概述
1、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资产,应当在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企业资产非公开转让的情形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二十七、企业资产的底价
1、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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