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十五、办法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
1、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转让定价
(1)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的情形:
第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的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本解读十五/2/(2)】,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产权转让协议;
(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十六、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其他规定
1、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2、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 企业增资
十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审批
1、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该子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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