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2)、(3)、(4)、(5)款内容。
5、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6、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的处理
(1)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2)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十、关于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和支付
1、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3、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需降低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6、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一、意向受让方的登记与确定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十二、受让方的确定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及公告
1、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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