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与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了除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程序外,还特别明确了增资扩股及国有设备资产进场交易的程序。本办法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对上述业务的法律服务事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在此,本律师根据办法的相关内容向各位做一介绍和解读。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办法制订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1、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2、制定本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要求和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类型:
1、企业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2、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除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的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
3、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四、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本条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本条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权属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2、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3、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部分 企业产权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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