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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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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号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股实债投资,称之为“混合性投资”,并首次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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