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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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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首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名股实债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文件的背景更多是为了解决当时永续债的利息处理问题,但颁布之后为名股实债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些思路。
1 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回购协议,最好签订合同时就更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2 15/35 首页 上一页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尾页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明股实债 推荐文章 五维度解析PPP明股实债为什么这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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