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条件比较严格,绝大多数以SPV方式融资的模式都未必能适用41号公告。
比如,实务中信托公司采用名股实债投资方式时,很少约定混合性投资要求的“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方式来收回投资,更常见的是约定由被投资方的股东回购信托股权。
而且,投资协议中也可以通过约定由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溢价回购的方式来获取“利息”(利息等于投资成本价与溢价回购价的差额)。如果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采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模式”的信托融资,则不符合41号公告的条件。
名股实债投资被界定为债权投资,融资方其支付的融资回报由不能税前列支的股息红利变为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在营改增之前投资方收取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则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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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