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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02
第八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
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由该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汇总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
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主体、权限和责任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风险:
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宏观经济风险,包括经济增长前景、金融环境、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稳定性、物价波动等。
目标企业(项目)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收入和盈利大幅波动或不可持续、大额资产减值风险、或有负债、大额营运资金补充需求、高负债投资项目等。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国有企业应当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并要求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对投资标的的价值,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应当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在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履行决策职责,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由参与决策的全体成员签名。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在相关事项表决时表明异议或者提示重大风险的,应当在书面纪要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事项涉及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重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其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