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予以调整:
(一)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操作。
第二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职工工资应在发放年度计提,当年多提工资在年终决算前应予以冲减,不得形成新的应付工资结余。
第二十八条 省出资企业应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五章 工资总额清算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清算工作,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出资企业,每年度结束后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周期末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省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将要求省出资企业进行整改。审核及整改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执行情况列入省政府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派驻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省政府国资委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成专班,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省出资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没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省出资企业,除在下一年预算中扣除相应额度外,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省出资企业负责人给予考核扣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加强对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授权范围,规范操作,严禁超发。对违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将收回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权限并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经省政府同意,少数承担特殊职能的出资企业,其职工工资管理办法,可委托其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摘自2017年7月26日《湖北省国资委网站》)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