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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30
工效联动机制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至少三年)应当保持稳定,以保证不同年度间的可比性。
第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可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幅达到全国同行业企业平均增幅2倍以上,当年工资总额增幅远低于效益增幅的,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可适当提高工资增幅,提高部分作为一次性事项在次年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
(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长期低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三)企业处于初步创立等特殊发展阶段。
(四)经省政府国资委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省出资企业有下列事项的,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可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单列管理:
(一)由省委省政府或股东给予的奖励。
(二)批准实施中长期激励、分红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激励额度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的部分。
(三)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接收政策性安置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新增人员的薪酬。
(四)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动用以前年度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以丰补歉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企业动用应付工资结余情况应在年度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于已经建立规范董事会或者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到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的,可以申请试行以三个会计年度为一周期的周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出资企业,周期内,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周期内职工工资总额的累计增幅不超过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累计增幅。
(二)周期内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调控线上线的平均增幅。
(三)国家和我省对企业年度收入分配调控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政府国资委。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单列工资事项及其他特殊项目等。
(四)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在收到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对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备案内容,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