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30
省出资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国有控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通过后,应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范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为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和所属子企业。预算管理中有关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劳动生产率、工资水平及职工人数等指标数据应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
第九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数由预算基数、预算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按照企业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含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劳务派遣和离岗内退人员等)分类编制。
第十条 划分为商业一类的省出资企业应在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预测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合理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划分为商业二类的省出资企业在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础上,结合省出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预计完成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保障重要物资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情况,合理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划分为特殊功能类的省出资企业应在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商业化运作等方面情况,合理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一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数(或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减省政府国资委清算认定的超提超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奖励工资、分红激励等)后确定。
第十二条 省出资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本部应按岗位设置合理安排人员,除因业务突破性发展或政策性要求外,个别人员增减变动的,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进行生产经营且创造较大效益的集团本部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应按照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幅。
(一)企业盈利且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的,按以下办法调控:
职工平均工资为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含2倍)以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上线。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3倍(含3倍)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二)扣除政策性亏损原因,企业盈利但利润较上年下降,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或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利润减少情况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
(三)企业预算亏损的,工资总额应视亏损情况适度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
职工平均工资为剔除企业负责人相关数据后的实发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劳动生产率为企业劳动生产总值(即工业增加值)除以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第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当与本企业经营效益增长相匹配,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其中,人均工资水平达到省出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第十五条 对于经省国政府国资委批准暂未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财务合并报表子企业,其经济效益情况在计算企业总体效益时应予以剔除。
第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效联动机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