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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30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规〔2017〕4号
省出资企业: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国资委
2017年7月26日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出资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按月按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第五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和效益优先相结合。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依据,科学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
(二)坚持依法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省政府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所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三)坚持激励先进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以业绩为导向,以员工贡献结果为依据的工资决定机制。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省出资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调控省出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分级分类管理指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集团本部(一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实行审核制管理,对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七条 省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薪酬分配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组织做好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自行决定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