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陕产权发[2007]340号)同时废止。
(文章摘自2017年4月25日《陕西省国资委网站》)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