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市(区)国资委、韩城市国资委:
《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国资委
2017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送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事项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