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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7-05
2、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因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出资单位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撤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3、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属企业由市、县财政负担。
(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1、加快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实现医保封闭运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2017年底前基本纳入所在市社会统筹,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当期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和划转历年结余基金,并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移交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九)资产处置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资产的清查、评估、审计、处置工作。原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在托管期间发生的合规债务、费用由托管企业承担,通过冲销国有权益方式进行处理。
四、政策措施
(一)对城镇周边的国有企业工矿区,市、县政府应将该区域纳入城镇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城镇化改造,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后运营成本较高、运营管理难度较大的,以“三供一业”移交前一年企业实际补贴额为基数,经协商一致后,给予接收地政府一次性适当运营费用补助。对企业用现金补贴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给接收地政府,具体数额和补贴方式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地政府协商确定。
(三)加快推进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承包租赁、劳务外包等形式,逐步压缩企业办后勤服务职能。鼓励后勤服务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对改制人员依法合规给予经济补偿金。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经济补偿金可用于个人入股。
(四)对不符合移交政策规定、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经济效益较差、资源闲置浪费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编办、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档案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以及全局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
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1、移交企业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对资产、人员、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对需维修改造的设施设备,加快与接收方确定维修改造方案,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移交总体协议签订后,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以接收方为主,移交方协助,共同做好日常运营、确保社会稳定。
2、各市县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细则,确保按时完成接收任务。对因地方政府不积极落实接收责任、逾期没有完成接收任务的,要追究所在地政府相关人员责任。
3、接收机构应加强与移交企业对接,做好资产、设施、设备、土地、房产、人员等接收工作。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