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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7-05
4、积极推进各地改革企业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的幼儿教育机构改革为公办幼儿园,由所在市、县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整体划转。对生源少、办学条件差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企业自行撤销,人员由所在企业安置。
5、鼓励对教育机构进行改制。符合国家有关对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政策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企业职工培训主要通过业务外包、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提高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费用。对利用本企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应管办分离,通过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培训时效和质量。
7、企业办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确定补助办法。
中央驻晋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剥离
对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合并、重组、改制、撤销、转让等不同形式分类处理。
1、符合当地医疗卫生规划和公立医院条件的,经协商一致,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资产无偿移交,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编制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3、不能纳入公立医院管理,但医疗条件好、病源较多的,可予以保留。保留的医疗机构应积极与优质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吸收社会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造,按照企业化原则进行运营管理。规模小、病源少、医疗条件差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企业自行撤并。
4、企业办医疗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确定补助办法。
中央驻晋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市政机构的剥离
1、对生产区以外,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其中,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2、职工生活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整体移交当地政府。人员安置由移交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五)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的剥离
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六)消防机构的剥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立的消防机构,予以保留。
2、消防法规无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企业确需的机构,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
3、通过引进专业机构可以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国有企业不再设置专门消防机构。
4、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机构,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七)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要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先试点再推开,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社区,由当地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职能。退休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当地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