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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7-05
2017年底前,制定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
(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部署,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档案局等部门)
三、工作部署
(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对“三供一业”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分类移交所在市、县政府,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达到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由当地政府或专业化公司一次性接收;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改造任务较大的,可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
维修改造标准应当按照经济合算、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正常运营原则确定。
2、对独立工矿区的“三供一业”,按照上述原则,由所在市、县政府予以接收。供能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将其“三供一业”移交当地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
3、鼓励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竞争,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可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国有企业不得再给予补贴。
4、对移交到国有独资、全资机构管理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资产无偿划转。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当地政府先行接收,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然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通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依法转让,也可由政府依法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5、“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移交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6、“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项目、标准实行;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市、县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制订,于2017年10月底前出台。费用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负担。
中央驻晋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在正式移交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物业管理按当地政府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8、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住户,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剥离
对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移交、改制、重组、撤销、转让等形式进行剥离。
1、全日制大学(不含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其办学条件分类处理。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具有办学能力和稳定生源的,经协商一致,移交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不再招生,待在校学生毕业后由企业自行撤销。
2、对目前仍未移交的普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离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负债由移交企业负责偿还。
3、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中,培训质量高、办学条件好、外部生源有保证的可予以保留,或者与其他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并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专业化管理,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质量差、规模小、生源少的可由企业自行撤销。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