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国资国企动态
2017-07-18
国有资产交易法律风险防——李勇慧 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李勇慧律师介绍了国有资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李律师结合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工作经历及经办案件,条理清晰的向大家讲解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和范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立项决策程序、企业国有资产场内交易程序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割等问题。
其中,特别介绍了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除批准协议转让外,产权转让、增资、实物资产均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本次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今天主要讲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股权转让项目当中涉及的一个主体问题,
第二个问题实物资产转让标的,
第三个问信息披露完整性,我今天讲的内容主要集中第一个问题股权转让的主题问题,因为最近这两年北交涉及的几个诉讼可能都涉及到股权项目多一点,今天下午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股权转让的主题: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标的企业的原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我们先从有限责任公司说起,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来说股东人数比较少,比较强调人和性一种公司的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当中记载公司股东情况的,同样在工商登记信息当中也是显示公司股东情况的,当我们通常遇到问题的时候,就是说在工商登记信息当中显示的股东可能和实际情况不一致,我们在挂牌时无论是转让方,转让方的的情况比较少,主要涉及到标的企业的原股东,涉及原股东购买权,在工商登记信息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通常是有两种,一种是在股权发生变更之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就是在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完毕之后没有去工商办理变更登记,这种情况导致公司实际的股权结构、股东情况和工商登记的不一致。第二种隐名股东在交易过程当中
这两种可能都遇到过。
公司法
分别来讲一下,关于股东情况公司法有这样的一条规定,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主要看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其实这句话在公司法很重要的一句话,平时大家可能不注意,这句话是说股东的股东权利是依据什么基础来行使的呢,只要是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是已经获得了股东权利,
后面第三款说的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个第三人指的是公司之外的人,在股东之内不受限制的,实际上关于这一条简单要记得是两点,第一个是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实际是已经享有股东的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了,第二个是说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是公司法的一个规定。
最高院判例
前一段最高院出了一个判例说的也很清楚,说的是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有效,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者是公司向股东出具的证明股东身份,股权证或者其他的处置证明呀,这些材料都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份额,即使该股东并非工商登记的股东也可享有股东身份持有的股权。最高院审判的审批案例也说明了即使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只要是公司认可股东身份的他也是享有股权,对持有的股权享有权利的,我要明确一点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的是以股东名册确定的股东为准,即使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认可的均享有股东权利。我们刚说的公司法32条所说的股东名册是一个泛指的内容,就是说即使公司没有形式上的股东名册这么一份文件,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里面已经体现了股东的变化情况,股东的身份也要认可的。
股权转让未做工商变更的
我们分几个角色来说一下,实际转让方不存在这样情况,转让方是国有的,他要办一个国有产权登记证或国有产权登记表,这种情况下通常,如果他取得了股权都会及时去办工商变更登记,及时说存在说转让方未体现在工商登记信息当中的。他也可以依据标的企业的内部文件确定股东身份可以来挂牌转让他们的股权,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原股东上,我们之前有过一个诉讼案件就是这样的,在工商登记没有显示的原股东,他来行使优先购买权被场外的进来的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提出异议,提起诉讼了,这个诉讼纠缠了一年多时间,我们要确定的一个原则是原股东就是以公司股东名册确定的股东为准,如果有工商登记信息和股东名册不一致时,我们只要在信息披露中公示了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是享有原股东身份,可以形势优先购买权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