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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6-12-2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开展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近日,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京国资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要求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科学监管、放管结合。

 

  《实施办法》制定了试点企业的三个条件,分别从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禁止条件等三个维度对试点企业的条件进行了制定,同时明确了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内涵,划定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及其管理的十项主要内容,从员工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比例、持股方式、收益和损失、流转和提出、股权管理主体和股权管理方式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范了试点实施流程,要求企业应从企业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员工持股主要内容等七个方面制订员工持股方案,并履行内部决策、一级企业审核、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员工持股企业股东会通过方案并报备案等程序。

 

  《实施办法》提出试点工作的五个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二是分批开展试点,按时进行总结;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完善内外监管;四是规范实施试点,严格责任追究;五是搞好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衔接。

 

  《实施办法》注重突出三个特点:一是注重规范性,守住政策底线。在员工持股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保持一致,不突破政策底线和红线。二是注重导向性,分层分类推进。优先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企业参与试点,市属一级企业、四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三是注重操作性,细化流程程序。从员工持股方案制订到程序履行做了详细的规定,关注职工、监事会、外部董事和非公有资本股东意见,明确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注意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政策进行衔接。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召开员工持股试点启动会,要求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北京国企员工持股:不高于公司股本30% 单一员工不高于1%

 

  12月22日,记者从北京市国资委获悉,日前,北京市出台《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及管理的十项主要内容,其中提出,员工可通过货币出资、科技成果入股;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等。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指出,员工持股是国企改革中最敏感的地带,如今终于在北京落地,意义重大。

 

  据了解,本次《办法》分别从员工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比例、持股方式、收益和损失、流转和提出、股权管理主体和股权管理方式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市属国企方面,本次《办法》明确,市属一级企业、四级以下企业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存在纠纷、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申请员工持股试点。

 

  在员工方面,《办法》则指出,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公司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额的25%;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今年8月中旬,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对外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员工持股提出了明确条件和要求,本次北京出台的办法正是这一意见的实施细则。事实上,员工持股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引入中国,但因曾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多次被叫停,直到最近几年才又重启。

 

  李锦表示,员工持股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所有国企都面临着如何有效激励骨干员工的问题,如果骨干员工没有工作积极性,没有归属感,国企改革将很难继续推行。此外,混合所有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将社会资本引入国企,但如果不允许员工持股,社会资本依旧可能沦为“陪跑”。

 

  不过李锦也坦言,员工持股确实存在国有资本流失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最突出的是对外利益输送,外部人员尤其是相关官员,通过购买或免费获得“职工内部股”或“原始股”,等上市后再溢价转让;另一方面,国企管理层可能会拿到大部分员工持股,少数人将轻易实现对国企的实际控制。他表示,在员工持股进行试点后,未来将有望形成更为完善的体系,从而提高国企的市场化程度。

  文章摘自2016年12月22日《千龙网、北京商报》)

标签 国有控股 混合所有制企业 员工持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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