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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4-13
传闻中的1万亿元债转股还没有到来,就已经乐坏了还不起贷款的国有企业,还有被坏账率搞得焦头烂额的银行。
事隔17年,中国有可能启动新一轮的债转股,这说明又有一批国有企业像当初一样,彻底还不起银行的钱了。非但如此,一些在银行贷不到款的企业,还要靠政府借钱发工资。
数据表明,受企业偿债能力的拖累,银行业的资产状况正在恶化。截至2016年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逾2万亿元,比年初增加近1500亿元,同比增长近35%;不良贷款率已经升高到2.08%。其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近1.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近1200亿元,同比增长约45%;不良贷款率1.83%,比年初提高0.1%。银行业的坏账率达到2006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一些银行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已经接近150%的警戒线。这也就意味着,已经有引发银行业风险的可能。
所谓债转股,就是把银行的债权变成股权。一个还不起银行贷款的企业,如果实行债转股,基本上等于把短期的不良贷款,变成了长期的不良股权。按常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肯定不愿意做这样的事。
那么,为什么银行现在同样对债转股抱有热情呢?原因是债转股以后,原来可能马上产生的坏账现在变成股权,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会相应降低,银行的账面会变得更好看。那些本来可能要为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银行高管,就会变得一身轻松。既然银行的钱不是自己的,又有国家政策支持这么做,何乐而不为呢?
完成债转股后的企业,必然还会有贷款需求。由于债转股使其负债率大为降低,又可以成为银行“优质”客户,同时由于银行已经成为其股东,伸手相救更变得理所当然,由此将导致银行越陷越深。
当然,按有关要求,债转股对象要锁定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并且是以国企为主。但这基本上只能是一个理想化的设想,因为这样的企业在现实中是很难找到的。在实际操作中,所谓潜在价值很难有定性、定量的指标,人为界定几乎是必然结果,有着很大的寻租空间和操作空间。
从理论上讲,债转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银行贷款转为优先股,银行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企业还是由原来的经营者运营,银行只要求固定的收益。令人心里不托底的是,那些把企业搞得还不起债的人,仅仅是因为债转股,就会把企业搞好吗?还有一种模式是贷款转为普通股权,银行按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力,并且很有可能变成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但是,并没有实体经济运营经验的银行,能够挽救那些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吗?
20世纪90年代的第一轮债转股,曾经完成了国企脱困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两大使命。而过往的经验,也正是新一轮债转股的“依据”。当时债转股的路径是,成立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收购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并转变成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随后,由国家向四大国有银行注入资本金,避免了银行出现所谓的“技术上破产”。究其根本,这种债转股只是把银行的负担甩给了国家财政,最后由全民买单。
研究结果表明,1999年启动的债转股效果并不理想。据调查,由于债转股后,不用再承担为数不小的利息,企业的财务成本大幅度降低,2000年全国有80%的债转股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但到2002年,该比例下降到了70%以下,部分企业又重新返困。这说明,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效果并没有本质性的改善。
“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这样庞大的一个数字以及“首批”背后的含义,说明还不起债的国有企业不是少数。那么,银行为什么把钱贷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呢?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钱太多,而符合贷款标准的企业太少。受钱多的影响,中国银行业2016年1月份的新增贷款额度飙升至创纪录的3.2万亿元,几乎是去年12月的两倍。
用现象来说明市场上钱多的情况,可能比枯燥的数字更容易理解些。由于缺少符合标准的贷款对象,各大银行普遍降低房贷的首付比例。而民间金融机构更是“发明”了“首付贷”、“校园贷”等多种产品,想方设法地把手里的钱贷出去。在使用“首付贷”之后,买房人实际只需要支付5%的房价款,就可以买房。而“校园贷”则更是乱象丛生,调查人员仅在一个校园里就发现了2630条“校园贷”广告。在校大学生只要上传身份证就能获得贷款,并且有学生通过用同学的身份证拿到了几十万元贷款。
企业对于未来过于乐观的预期,以及由此产生的强烈扩张的冲动,导致超偿还能力的非理性融资现象普遍存在。有一些企业甚至会“发明”各种融资手段:能贷款就贷款;贷不到款就用信托;用完信托再去民间借贷,导致企业的债务杠杆越来越大。根据科法斯经济学家调查,中国企业负债比最高,负债总额已占GDP的160%,较2008年增加60%。
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事实,所谓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只是因为企业资产质量差,缺乏相应的信用和偿还能力。资金过剩所导致的“放贷”冲动,已经让部分企业的负债率达到高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增加市场流动性,只能是制造更多的坏账和更大的金融风险。
债转股既不可能让银行的资产质量从根本上好转,也不可能让一大批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质上改善,而只能是把问题暂时掩盖起来,让风险爆发的时点后移。如果债转股的结果,是国有企业和银行都不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其潜在的破坏力一定会是超出人们想象的。
倾向于改变国企债务水平的债转股,会加剧国企和民企间的不公平。本来银行乐于给一些并不符合标准的国企贷款,就是因为有政府信用做背书。当这种背书变成事实上的兜底行为时,冒险性的贷款和放贷都会更加失去约束。由此产生的挤出效应,会导致民营企业的贷款难度变得更大。
实行债转股还面临着法律层面的障碍,《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约束中提到: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根据现实法律规定,银行持有任何工商企业股权将面临高达1250%的惩罚性风险权重,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此类投资风险权重可降至400%。当然,国家为了实行债转股可以改动法律,也可以用文件规定突破这一法律障碍,一旦出现这两种情形,可能会意味着更大的信用风险。
如果企业欠账不还导致银行破产,风险和损失会转嫁到存款人身上。如果国家财政承担部分债转股的成本,为企业和银行的风险兜底,那就等于用纳税人的钱买单。从长远来看,让那些有问题的企业和银行记住深刻的教训,在未来变得更加慎重和节制,才会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风险。
个别企业和银行的破产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如果国家的兜底行为让企业和银行失去了底线,则可能是后患无穷。
另外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是,在17年之后,国有企业为什么会出现和当年类似的困境,为什么连求助的办法都和当年一样。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国企改革和经济改革才会找到真正的出路,而不是陷入一个无限循环。
本文摘自2016年04月13日《中国企业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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