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政府债务被隐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要求政府“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明确“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名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具体法规梳理:
1.《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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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