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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3-23
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 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 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 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 位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 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国家对项目 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 2 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 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 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 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 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 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 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 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 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 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 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 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 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 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 息。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 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 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 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 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 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 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 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 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 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 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 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 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 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 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 台实现互通共享。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