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 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 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政 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 号)同时废止。
(文章摘自2017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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