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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3-23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 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 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 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 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 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 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 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 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7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 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 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 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 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 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 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 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 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 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 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 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 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 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