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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1-13
18.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增强国资监管透明度。指导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公开。依托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和资产转让、企业增资等信息披露和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9.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创新。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探索创新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内容和方式。在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企业试点召开出资人(扩大)会议,探索建立国有出资人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国有企业的综合监督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国有企业服务保障能力。搭建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覆盖国有资产监管各项业务,推进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五)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20.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现有一级企业的基础上试点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等方式,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21.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
22.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23.加快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引导国有企业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重点发展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坚决退出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国有企业优化空间布局,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深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积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产业对接协作。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发展“高精尖”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打造一批“北京制造”标杆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质量和效率。
24.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按照“资产同质、经营同类、产业关联”的原则,加大企业调整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加快培育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和优势产业集群。加强企业内部的资源整合和企业之间的专业化整合,大力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资本带动力。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