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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资讯
2017-02-06
山东省国资委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中小股东作用的指导意见
鲁国资〔2017〕1号
各省属国有企业: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属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带动力不断提升。为规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与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深度融合的合作机制,发挥中小股东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发展活力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部署,以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通过畅通投资渠道、规范公司治理、促进资本流转、保障股东权益等手段,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积极作用,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尽快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运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二)基本原则
——股东平等,合作共赢。妥善处理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构建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公平协商,维护契约。混合所有制企业大股东应积极回应中小股东合理诉求,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制定投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关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依法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
——有效制衡,平等保护。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平等保护股东的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确保公司治理协调运转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完善规则流程,广泛发布引进投资者信息,科学评估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构建公平参与的资本引入机制
(三)因企制宜确定国有股比例。各省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及企业发展规划,精心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按照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合理确定国有股权比例。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保持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领域外,可依据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国有股比例。
(四)合理设定投资者资质条件。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引进投资者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凡有利于制衡机制有效形成、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广泛发布引进投资者信息。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为潜在投资者开展合理的尽职调查提供便利,应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及企业网站、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及各大合作媒体,广泛发布引进投资者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现状、发展规划,公开拟引进投资者的相关资质条件等,广泛吸引投资者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严格依法规范操作。省属国有企业吸纳各种所有制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事项,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